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备案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4]44号)、《关于高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鄂价费[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收费是指按照国家关于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学校收费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收费政策,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合规、公开、公平。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要严格执行教育公示制度,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在学校公示栏、校园网、收费现场进行公示。新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还应在《招生简章》、《新生报到须知》上公布。
第四条 学校收费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五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收费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收费(后勤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后勤集团负责)管理工作,对全校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核定、备案、收取、检查、审验等实施管理。
第二章 收费项目
第六条 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实)训费等。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
(一)学费是指学校按培养层次、专业,向在校受教育学生收取的教育培养费用。
(二)住宿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标准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
(三)考试报名费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 培(实)训费是指学校或校内二级单位,面向在校学生或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实训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协议的标准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 收费标准及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各类收费项目标准的立项、核定、报备于每年6月份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根据教育成本投入,结合本地人民群众收入水平及经济发展状况等综合因素制定,并报备相关主管部门执行。学费标准一经制定,一届学生学制内稳定不变。
第十三条 学校代收费坚持“项目明确、学生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每年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服务性收费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第十五条 培(实)训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原则,依据物价部门相关规定及学校成本核算制定。
第十六条 学校各类职业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费由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向省物价局提出报备标准。
第十七条 新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财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讨后提出收费方案,报学校党政联席会、校董事会批准后,提交省物价局报备后执行。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收费实行项目申报制,填写《武昌工学院校内收费立项申请表》(附件1),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后报财务处。其中,培训业务填报《武昌工学院培训项目审批表》(附件2)。
第十九条 财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申报收费项目是否具备必要的政策依据,控制标准、成本测算等立项条件,报相关校领导审批或立项。未经批准立项收费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收费。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行政事业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实)训收费等由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其中,代收费及服务性收费项目财务处可授权后勤集团财务科负责具体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预收。学生学费、住宿费的管理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类代收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生教材等代收费用至少一年要公示一次学年使用数据及预收款的结余情况,并及时办理清算。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收费原则上实行网上“统一支付平台”缴费方式,并辅之必要的“现场收费”方式。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可通过《武昌工学院校园统一支付平台收费业务申请表》(附件3)办理各类考、培收费项目和收费批次的授权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武昌工学院校内收费管理的规定》(武工院[2013]46号)同时废止。
武昌工学院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