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与责任,强化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为财务处负责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包括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国家专项资金、创收提成及绩效奖励经费、代管及暂存经费等。
第二章 审批原则及内容
第三条 学校经费审批遵循权责结合、逐级审批、预算控制、归口管理、项目管理、集中采办、合约约束等原则。
(一)权责结合原则。财权与事权相结合,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二)逐级审批原则。根据支出性质和支出额度实行分级审批。
(三)预算控制原则。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未落实预算项目不得审批。
(四)归口管理原则。相关经费支出接受归口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五)项目管理原则。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六)集中采办原则。大宗物资及日常办公用品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领用、集中印制。
(七)合约约束原则。签订了合约的经费事项严格遵循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支付。
第四条 学校经费审批主要审核支出是否有预算或超预算、是否符合财务规定,是否符合项目管理和合约约定,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合理,票据是否合法有效等。
第三章 审批人员与责任
第五条 学校经费审批分为经费所属单位(部门)或经费项目、业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董事会等级次。
(一)经费使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经费项目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或项目经费支出审批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二)业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办法规定的需要监管的事项进行审批。
(三)各院(部)经费的分管校领导审批人为分管财务校领导,各职能处(室)经费的分管校领导审批人为职能处(室)的分管校领导。校领导对所审批事项承担分管或领导责任。
(四)财务处作为学校具体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对学校所有经费的使用负责实施监督性审核。
第四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六条 年度预算经费支出的审批
(一)人员经费是指人事处管理的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年终奖金、福利、目标考核奖励等薪资性经费。其支出由人事处按照学校薪酬方案规定核定、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核发。
(二)日常运行经费是指为维持学校党政、教学和科研工作正常运转必须持续性支出的经费,包括“包干”使用的办公经费、院(部)学生管理及活动经费,以及根据各单位业务特性“定项、定量、定额”安排的“日常业务”经费。
1.日常运行经费审批权限及流程
单笔/项经费限额 |
审批流程 |
2000元以下 |
部门负责人、财务处会计科科长 |
2000元-5000元 |
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财务处会计科科长、财务处处长 |
5000元-1万元 |
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 |
1万元以上 |
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董事长 |
注:上表中“单笔/项经费限额”含上限,不含下限,下表同。
2.归口联签经费事项
以下经费支出除遵循一般审批权限及程序外,还需经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审批,具体为:
经费内容 |
联签部门 |
审批载体 |
学生外出实习、实训(含课程置换) |
教务处 |
实习、实训报告,发放表 |
毕业论文答辩、评阅 |
教务处 |
发放表 |
实验室耗用 |
资产设备处 |
耗材请购单 |
招生经费 |
招生与就业 工作处 |
报销凭单 |
学科竞赛 |
科技处 |
《学科竞赛项目申请表》 |
讲学讲座评审经费(规定的常规项目除外) |
相关职能部门 |
《备案(申请)表》 |
师资培训 |
人事处 |
经费审批单或报销单 |
学生奖、助经费 |
学生工作处 |
发放表 |
3.后勤维持经费(含水电、机动车管理维持、零星修缮、保洁、绿化等)开支先由后勤集团总经理签批后,再按学校“日常运行经费”进行财务审批。其中单项5万元以上的修缮业务须提供相关合同、预决算资料等。
(三)专项经费支出审批流程
专项经费是指为落实学校某项发展任务,而按项目安排的一次性或阶段性经费。其中由学校年度预算以“专项经费”下拨的专项经费执行“一般专项经费审批”流程;通过教学等立项竞评程序二次转拨的专项经费执行“项目经费审批”流程。学校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1.一般专项经费的审批
一般专项经费应遵循“先批后用”原则,即经费使用前须先就“事项”和具体“经费使用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审批。审批人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及董事长(1万元以上项目)。获准动用后的专项经费再按“日常运行经费”审批程序办理借款或报账审批。办款或报账时,“审批件”(获准动用时的审批原件)附后可免财务审批环节相关领导审批手续。
2.项目经费的审批
通过立项方式获得的专项经费,可直接按下表程序报账。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为管理专项活动发生的消耗性专项支出则按“日常运行经费”审批程序办理。
项目 |
单笔/项经费限额 |
审批流程 |
教学专项或创新创业专项 |
1万元以下 |
项目负责人、财务处会计科科长 |
1万元-5万元 |
项目负责人、财务处会计科科长、财务处处长 |
5万元以上 |
项目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 |
3.资产购置经费的审批
资产,包括教学、实验、管理、后勤保障等固定资产(不含基建)、馆藏图书等,其购置审批流程为: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资产设备处、分管财务校领导、董事长审批(1万元以上),财务处出具经费审批单,招标采购中心采办并办款、结算。
实验室建设经费除资产设备处审批外还须教务处联签;大额(10万以上)教学资产购置,由申请单位附建设论证报告送审。
4.基建工程及大型修缮工程款审批
由基建处根据施工合同、施工进度或预决算资料提出付款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核准、董事长审批、财务处处长审核办款。
(四)招标采购中心采购业务的结算审批
采购业务须凭采购申请(采购清单)、论证报告(资产购建)、经费核定单等执采。凭采购发票、经费单号、采购合同(单笔/项2万元以上)、验收入库单(物资、资产类)等办理财务结算,其审批程序为: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付款(大额经费结算由财务处送董事长审批后支付)。
(五)调整预算的审批
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原预算申报流程报批(1万元以上须报请董事长审批)。经批准调整的经费,其支出按“日常运行经费”程序审批。
第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批
科研经费是指各级各类纵向科研课题经费(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各类横向科研课题经费(资金来源为社会资金)、学校科研项目及纵横向课题配套经费(资金来源为学校预算安排)。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制,审批流程:
项目 |
单笔/项限额 |
审批流程 |
科研课题经费 |
1万元以下 |
项目负责人、财务处会计科科长 |
1万-5万元 |
项目负责人、财务处会计科科长、财务处处长 |
5万以上 |
项目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 |
注:学校预算安排的科研业务经费(非课题经费)按“日常运行经费”和“一般专项经费”审批流程执行。
第八条 国家专项经费支出的审批
国家专项经费是指学校从国家财政获得的,用于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专项经费,以及用于资助学生的奖、助、补等专项经费。国家专项经费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项使用”管理。“专人管理”是指由校内业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为经费管理责任人;“专账核算”即设置专项会计核算账户进行核算;“专项使用” 是指严格按照上级组织有关专项经费使用要求、预算项目及开支范围使用。国家专项经费按学校“日常运行经费”流程进行开支审批。
第九条 创收提成经费支出的审批
创收提成经费是指学校二级单位根据学校及上级部门相关规定,通过提供教学或管理服务而取得的提成经费。创收提成及绩效奖励经费支出审批流程如下:
单笔/项限额 |
审批流程 |
2000元以下 |
单位负责人、财务处会计科科长 |
2000元-5000元 |
单位党政负责人联签、财务处会计科科长 |
5000元-2万元 |
单位党政负责人联签、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 |
2万元以上 |
单位党政负责人联签、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董事长 |
第十条 代管经费及暂存经费支出的审批
(一)代管经费是指学校财务受托代为管理的非学校预算安排的党团经费等。代管经费支出审批流程为归口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批,财务处审核(1万元以下会计科科长审核;1万元以上财务处处长审核)。
(二)暂存经费是指校内单位(部门)暂存学校留待日后分次分配或使用的各类奖励资金等。暂存经费的管理视同“包干经费”,由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签批,财务处审核(1万元以下会计科科长审核,1万元以上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十一条 特别事项的审批流程
(一)从严控制“日常运行经费”和“专项经费”中列支人员劳务或奖励支出(有专项安排或明文规定除外)。凡有列支,无论金额大小其审批按先业务、后财务逐级审批。
(二)从严控制招待费开支。招待费开支按照学校关于业务招待费相关规定执行。
(三)差旅费实行审批制。教学、行政差旅业务按学校关于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师资培训还需经人事处备案审批。招生期间大规模集体宣传差旅费另行规定,不受此限。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办理经费支出业务时,必须对各项支出内容和报销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手续和审批程序的完整性,经费来源的可靠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核,对于经费支出内容和报销凭证不合法、不真实或没有相应预算及经费来源渠道的经费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对于手续和审批程序不完整的,财务人员应退回经办人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关于财务开支及报销审批的规定(试行)》(武工商董字[2006]17号)同时废止。
武昌工学院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