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工学院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12日 17: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票据管理,规范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发放、使用及核销行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票据是指学校从财政或税务机关申领,依法收取事业性学生收费、从事经营服务活动时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以及办理往来款项结算用的内部结算单据。学校财务票据分为纸质票据及电子票据两种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性收费及所属后勤集团的校内外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发放、使用及核销等票据管理活动。

第二章 财务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我校使用的财务票据种类主要有税务局核发的“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以及“武昌工学院学杂费专用收据”、“武昌工学院收款证明单”等内部结算单据。

第六条 学校财务票据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用于学生学费、住宿费等事业性收入的收取,学校对外开展教学、科研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后勤集团对外经营服务性活动的收费等。

(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主要用于学校停车费的收取。

(三)武昌工学院学杂费专用收据,主要用于事业性暂收及代收费用的收取。

(四)武昌工学院收款证明单,主要用于校内单位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和结算,如代收水电费、押金、返还借支等。

第三章 票据的领购、保管与发放

第七条 学校外购票据统一由财务处持票据领用证到财政或税务部门领购。校内结算单证由财务处统一按规定印制。未经财务处授权,学校各单位不得自制财务票据。

第八条 学校实行财务票据领购、保管分离和领购登记制度。财务处领购财务票据人员将财务票据领购回来后,应凭票据领用证及缴款收据及时交给票据管理员并办理验收入库登记手续。

第九条 票据的保管存放应设置专柜妥善存储,不得随便堆放,避免票据霉变、遗失、毁损,避免因用票混乱而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条 票据的发放原则上是票据使用完毕,收费收入上缴并核销后,才能申领新票据。

第十一条 除财务处日常收费用票外,校内其他人员领用票据实行票据领用审批制度。领用人下载并按要求填写《武昌工学院票据领用审批单》(附件1),经单位负责人及财务处相关负责人审批后,票据管理员按审批内容核发票据并做好发放登记。

第十二条 票据管理员每月月末要对财务票据的领购、发放、结存情况进行盘点清查,核对相符。财务处收费用票应于每年年末收回、清点,必要时可同时办理核销及新领手续。校内二级单位代收款项领用票据,必须由各单位教职工领用,每学期末进行收回并核销,避免财务票据长期滞留在外。

第四章 票据的使用与核销

第十三条 开具财务票据应按号顺序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一致。电子票据应通过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并确认保存。

第十四条 财务票据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对填错的废票不得撕毁,各联次均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存,便于核销和备查。电子票据应当由开票人在电子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第十五条 开具财务票据后,如因各种原因发生退款,若退款对象为个人的,必须收回原来的财务票据,并注明“已办退款”字样;退款对象为单位的,必须收回原财务票据或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或发票。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确认发生收款业务时才能开具财务票据,未发生收费收款业务时,不得开具财务票据。特殊情况需要,可提前预开财务票据,申请人填写《武昌工学院借开发票审批表》(附件2),经单位负责人及财务处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借票款项应在最多不超过一个月内到账,无故未在预计时间到账的,从申请人次月工资中扣还。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和各单位收费员因票据保管不善,造成空白票据遗失的,应予以赔偿;因票据遗失导致学校重大经济损失的,财务处将按国家票据管理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八条 票据领用人在完成收款行为,不再使用所领票据后,须及时结报,将所收款项上交财务处。票据管理员核销票据时注意严密检查,查看票据填开是否符合要求,确认所收款项是否已全额上缴财务处,经财务处收费人员签章,确认无误后方能予以核销。

第十九条 票据管理员应将开具核销回收的财务票据存根联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及时归档。票据档案期满,经财务处批准,并报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准后方能销毁。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财政、税务部门对我校财务票据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核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财务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不按规定领购财务票据,私自向校外单位和个人领购、借用财务票据以及自制财务票据;

(二)不按规定使用财务票据;

(三)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财务票据;

(四)利用财务票据乱收费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财务票据;

(五)互相串用各种财务票据;

(六)不妥善保管财务票据,造成财务票据丢失、毁损以及擅自销毁财务票据存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据国家、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武昌工学院财务票据管理办法》(武工院〔2013〕5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武昌工学院票据领用审批单

      2.武昌工学院借开发票审批表

 

武昌工学院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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