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武汉市区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需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以及学校工作人员需要离校外出在武汉市区内办理公务所产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出差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上线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武汉市内出差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出差事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武汉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及其他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的类别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类别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别见下表:
交通工具 职级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 交通工具 |
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处级、副高职称以上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特批 (经济仓)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
凭据报销 |
(二)“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旅游船、摩托车、三轮车。
(三)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费用(含民航发展基金等)低于所属类别规定交通工具费用时,可自行选择交通出行方式。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费用(含民航发展基金等)高于所属类别规定交通工具费用时,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的,应于乘坐之前向分管财务副校长说明情况,经分管财务副校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第十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时间长达6小时或连续乘火车12小时以上,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乘坐而没有使用卧铺的,按硬座票价的50%给予补助;其他情况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及相关附加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或其他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报销。
第十二条 签转或退票费需由本人书面说明合理的理由并经分管财务副校长批准后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一般不得自驾车或租赁车辆出差。若自带(租赁)车出差,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用(租车费)按同级同等线路车(船)票价标准执行。对于由于自驾车或租赁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自带车出差人承担。
第十四条 全校性大规模招生宣传的差旅费、城际间交通费按当年招生宣传方案执行。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五条 住宿费是指学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六条 住宿费根据出差地的不同,在下列规定的上线标准以内凭据报销。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住宿标准如下:
职级 标准 |
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
处级、副高职称以上人员 |
其余人员 |
A类地区 |
400 |
350 |
300 |
B类地区 |
300 |
260 |
240 |
C类地区 |
260 |
200 |
180 |
(注:1、A类地区是指北京、上海、南京、天津、重庆、广州、深圳、珠海、厦门、大连、哈尔滨、海口、三亚、西藏、青海等沿海省会及副省级城市;B类地区:除A类地区以外的省会城市及地级市,A类地区周边的县级市;C类地区:所有县城市及地区。2、旅游旺季出差至大连、哈尔滨、青岛、海南、西藏等地的住宿费标准上浮20%。)
第十七条 双人同性别出差的(校领导除外)原则上应选择合住标间,因个人原因选择分住而超出同级规定一个标间上线部分的费用自理。
第十八条 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伙食费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补助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出差地为特殊地区(西藏、青海、新疆)的,每人每天120 元。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如实申报,扣减相应的伙食补贴。
第五章 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公杂费是指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通讯、订票、寄存等费用。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的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出差地为省内的,每人每天50 元,出差地为省外的,每人每天80元,不再凭据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的,在途期间公杂费按标准发放,会议或培训期间减半发放。
第六章 实习和竞赛的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实习和参加竞赛的差旅费
(一)学生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实习期间路途的远近,实习时间的长短,由院(部)提出专项支出计划,在预算内凭据报销或定额补助。
(二)学生代表学校外出参加各类科技竞赛的,学生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出差地为特殊地区(西藏、青海、新疆)的,每人每天60 元,住宿费由项目组提出支出计划在预算内支出,其标准不得高于差旅费规定的“其余人员”,学生无公杂费补助,学生交通凭公共交通工具票据实报实销。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带学生实习和竞赛的差旅费
(一)教职工带学生到外地实习,城市间交通、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一条执行。
(二)考虑实习食宿较固定,住宿费标准为:正高职称每人每天100元、副高职称每人每天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60元以内凭据报销。教职工自行设法解决住宿,对方未收费的,由本人说明情况经分管财务副校长同意,按在实习单位实际实习时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三)带队实习教职工公杂费,在外地,每次实习80元包干。在本市,每次实习40元交通费包干。
第二十八条 带队参加各类科技竞赛的指导教师或工作人员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按第二十七条规定开支。
第七章 其他差旅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经学校公派外出学习、培训,时间较长的,其差旅费处理方法如下:
(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上述差旅费标准报销。
(二)学习、培训时间在1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含1个月)并集中食宿的,每天补助伙食费30元;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含3个月)以下并集中食宿的,每天补助伙食费20元;3个月以上并集中食宿的,每天补助伙食费15元。学习及培训期间无公杂费补助。国家及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按程序办理了请假手续需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的车、船费由个人自理,学校只报销出差的直线单程往返交通费。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伙食补助及公杂费等。
第三十一条 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进行招待的,原则上应在出差前办理签批手续。出差过程中临时发生大项招待(500元以上)费用,应通过一定方式取得分管校领导的批准。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发生招待的,招待一餐扣除当日出差人员40%的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出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章 市外出差及差旅费报销的审批
第三十四条 出差审批
各单位教职工出差经本单位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业务主管)审批,单位负责人出差经分管校领导(业务主管)审批,副校长出差经校长审批,校长出差经董事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出差借款及差旅费报销
(一)出差人借款及差旅费报销凭《武昌工学院出差审批单》(附件)及差旅费报销单,经财务处审核,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办理。
(二)因科研及竞赛项目出差的,凭经科技处及相关部门核定的项目预算办理借款及报销。
(三)教职工为参加会议(培训)出差的,不论资金性质和渠道,借款和报销时须持有会议(培训)通知。
(四)除补助项目外,出差人员一律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报销,按学校财务要求粘贴票据和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五)出差人员回学校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报账的,财务处将扣发同额借款的工资。
第九章武汉市内出差费用
第三十六条 市内出差交通费
(一)学校教职工因公在武汉市内参会、培训、参赛及办理业务应当选择公共交通(公交、地铁,不包括的士)出行;学校不支持自驾车辆,凡自驾车辆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自驾车出差人承担,责任自负。
(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限额补贴”报销方式。往返距离50公里以内,每人每天30元;往返距离50公里以上的远城区,每人每天40元。公里数以学校至目的地的往返行车距计算。
(三)无公共交通可乘、负重、赶急等特殊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乘坐的士出行,但往返总费用以50元为上限且须注明特殊缘由、凭据报销。
第三十七条 市内住宿费
教职工在武汉市内参会、培训、参赛及办理业务不得住宿,远郊或特训等特殊情况必须住宿的,需事前经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并扣减相应交通费用。
第三十八条 市内误餐费
教职工在武汉市内工作期间的就餐费用,学校已以补贴方式按月发放至教职工个人卡中,学校不再另行补贴或报销市内公务误餐费用。
第三十九条 市内出差的报销
市内出差的报销,通过财务报账系统填列《差旅费报销单》办理;参会、培训、参赛等业务可凭相关审批件,系统填列《差旅费报销单》办理,审批件须明确具体人员、时间等信息。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武昌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武工院〔2018〕23号)、《武昌工学院关于市内差旅费用的若干规定》(武工院〔2019〕69 号)同时废止。
附件:武昌工学院出差审批单
武昌工学院
2021年5月24日